案例1:提前验收支付合同款
审计发现:2023年6月某校与某公司签订服务采购合同,约定服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生效起一年;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,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。该项目于2023年10月尚未完全完成服务内容,学校提前验收并支付完成合同款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09条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该校在供应商尚未完全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情况下,即组织履约验收并全额支付合同款项,违背了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公正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,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。
审计建议:提高合同执行的严肃性,严格验收程序管理,强化资金支付管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