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8: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
审计发现:某学校2022年聘用张某为助理人员,合同期为2022年至2023年,合同期满后,该学校在未续签合同情况下继续聘用张某作为助理人员直至2024年8月。
上述做法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“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”的规定。
审计建议: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及时完善与教职工的聘用(劳动)合同关系,避免因人事争议承担法律责任。
下一条:【审海镜鉴第六期】-以案释规・以审促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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